水上交通肇事男子获刑十个月

安庆日报 2019-07-01 10:55 大字

本报讯(杨闻珉 记者周国庆)遵守交通规则,人人有责,驾车如此,行船亦是如此。6月25日,大观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水上交通肇事案,被告人朱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据悉,该案是大观法院审理的首起水上交通事故入罪刑事案。

2018年7月18日,被告人朱某驾驶装载370吨亚硫酸钠溶液的轮船从江西鄱阳出发前往浙江德清。7月19日晚11点许,当轮船下行至长江下游官洲水道吉阳矶水域时,朱某发现前方的重载船在朝北岸行驶,且自己的船速比较快,遂没有减速,在从左舷追越前船后,与上行的邱某驾驶的轮船发生碰撞,致使两轮船受损,同时,导致正在朱某轮船甲板上睡觉的被害人王某落水身亡。经安庆海事局调查认定,被告人朱某驾驶轮船下行时占用了上水航路,在航行时未保持正规了望,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所幸船上所载的亚硫酸钠溶液未发生泄露,没有造成污染及更大的人员伤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驾驶船舶在内河航道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朱某有主动投案、自愿认罪等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俗话说,行船走马三分险。法官提醒,严格自觉地遵守交通规则是珍爱生命最基本的条件,任何人都必须时刻谨记,万勿心存侥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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