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有效避让 水上交通肇事 两船相撞致甲板上睡觉者落水身亡

安徽商报 2019-06-28 01:36 大字

本报讯(杨闻珉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6月25日,安庆大观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水上交通肇事案,朱某因驾船与另一船相撞,导致一人落水身亡,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该案是该院审理的首起水上交通事故入罪刑事案。

据了解,2018年7月18日,朱某驾驶装载370吨亚硫酸钠溶液的轮船从江西鄱阳出发前往浙江德清。7月19日晚11点许,当轮船下行至长江下游官洲水道吉阳矶水域时,朱某发现前方的重载船在朝北岸行驶,其自己的船速比较快,没有减速,在从左舷追越前船后,与上行的邱某驾驶的轮船发生碰撞,致使两轮船受损,同时,导致正在朱某轮船甲板上睡觉的王某落水身亡。

经安庆海事局调查认定,朱某驾驶轮船下行时占用了上水航路,在航行时未保持正规瞭望,未采取有效避让措施,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所幸船上所载的亚硫酸钠溶液未发生泄漏,没有造成污染及更大的人员伤亡。

法院认为,朱某驾驶船舶在内河航道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朱某有主动投案、自愿认罪等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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