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徐某某等23人涉黑案一审开庭
本报讯(记者袁中锋)6月18日,由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某某等23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一审在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起,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肖某、刘某共同出资200万元,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成立南昌优信公司,在安庆市成立优信公司、铭鑫公司。龙胜公司则由被告人陆某独自出资95万元在安庆成立,并交由徐某某、李某某、肖某、刘某管理。上述安庆3家公司以无抵押担保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并签订虚高“借贷”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一旦被害人逾期便软硬兼施“索债”。吴某某、丁某二人分别为3家公司前、后期催收负责人,阮某某等9人为3家公司前期催收员,聂某某等3人为3家公司后期催收员,另有王某某等4名财务人员。形成以徐某某、李某某、肖某、刘某、陆某为组织、领导者,吴某某、丁某为积极参加者,阮某某等16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公司化运作模式,采取诱骗、威逼、殴打、限制人身自由、上门滋扰等方式对被害人实施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暴力、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骗取他人钱财共计220889元(其中51350元系未遂),采用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行“索债”共计7人次,采用上门滋扰、喷漆、随意殴打他人等手段强行“索债”共计9人次。迎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和诈骗罪分别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围绕本案的事实、罪名、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等问题展开庭审调查,并引导控辩双方充分发表辩论意见。庭审长达12小时。庭审后,审判长宣布该案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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