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一未成年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宣判

安徽法制报 2019-06-24 10:54 大字

本报讯(记者袁中锋)6月17日下午,由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殷某某、吴某某、刘某等7人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一案,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殷某某、吴某某、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分别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二年二个月、二年。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梁某某、苏某某、黄某犯聚众斗殴罪,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到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期。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某某等7人伙同何某某(未满16周岁)、郑某某(未满16周岁)、宋某某(未满16周岁)等人,以“西门帮”微信群为依托,相互纠集人员、互通消息,在安庆市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逞强斗狠,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在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殷某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2起、寻衅滋事1起、非法拘禁1起;被告人吴某某、刘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1起、非法拘禁1起;被告人王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2起;被告人梁某某、苏某某、黄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1起。

法院认为,在实施第一起聚众斗殴犯罪时,刘某、吴某某、梁某某、黄某均未满18周岁,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吴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系自首;另5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7名被告人庭审中均自愿认罪。根据各被告人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殷某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某某、刘某、王某、梁某某、苏某某、黄某减轻处罚,并对被告人黄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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