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还款和履行抵押、保证责任通知函
债务人:安庆市珍桂纺织有限公司抵押人、保证人:1王国海、2徐兰英、3王桂英、4江启淼、5王国满、6黄晓梅7胡云珍8安庆市博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人安庆市珍桂纺织有限公司,根据你方与我行签订的合同编号流借字第201816903071号、流借字第201816903072号之约定,我行于2018年10月9日、2018年10月10日分别向你方发放2笔共计180万元借款,到期日分别为2019年10月9日,100万元到期,2019年10月10日80万元到期。截至2019年6月17日,你方在我行借款拖欠利息分别为9348.93元、12455.07元,共计拖欠利息合计21804元为此我行发出此通知,告知上述借款人、抵押人及保证人该二笔贷款宣布提起到期。
上述借款的抵押人:王国海、徐兰英、王桂英、江启淼,按照你方与我行签订的合同编号最抵字第201616903014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之约定,立即履行抵押人的责任。
上述借款的保证人:王国满、黄晓梅,按照你方与我行签订的合同编号最保字第201816903038B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之约定,立即履行保证人的责任。
上述借款的保证人:胡云珍、王桂英,按照你方与我行签订的合同编号最保字第201816903038A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之约定,立即履行保证人的责任。
上述借款的保证人:安庆市博达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你方与我行签订的合同编号最保字第201816903038号《最高额保证合同》之约定,立即履行保证人的责任。
通知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扬子江支行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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