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坏要修复是常识 未一平

安庆晚报 2019-05-29 11:12 大字

2017年5月8日19时许,在长江禁渔期内,唐某与刘某为改善伙食驾驶小船至长江干线东流1号红浮(北岸)水域进行非法捕捞,被公安机关查获。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唐某、刘某均被法院判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支付由他们的违法行为造成的长江水生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费用折合人民币45550元,或放流鱼苗34.5万尾。2019年5月8日上午首例渔业违法生态补偿鱼苗投放活动在安庆渔港码头举行。(《安庆晚报》5月9日)

“损坏东西要赔”,这是我们自小就被灌输的做人理念。慢慢地随着生活阅历的增长,这种理念也就演变成了生活常识。如果将这一常识放到生态环境上,就是人为损害了生态环境当也要予以必要的赔偿。这种赔偿于环境而言,就是进行一定的修复,使之尽量地缩小受损的程度,或是朝着利于其自身的方向发展。

不过环顾现实,损害环境要修复这种常识,很长一段时间里因种种原因被我们于有意无意中疏忽了。如此,再来看新闻所报道的案例,其意义就显得格外重要。它以一种十分吸引人眼球的方式,提醒我们往后如再有损害环境的现象发生,就不仅仅是经济处罚了,还要视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生态修复。唯有处罚与修复相并进行,既能达到对违法行为惩处的目的,也能对环境起到真正意义上的保护。所以由此观之,损害环境要修复这一常识当有必要在现实中通过一定的途径使之普及,并深入人心,而成为人们的自觉意识。

问题是,我们该以怎样的方式让环境损害要修复这一常识成为人们的日常共识?宣传是首位,于大力宣传中让环境保护与修复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环境好与坏决定着我们的生活质量高与低,重视环境,保护环境,才能有高质量的生活,才能更好地从自然中获取人类生存之所需。否则环境不堪之下,自然所能提供人类所需的资源必然地随时间流逝而枯竭,或过早地枯竭。以长江鱼类为例,如果不能禁渔休养,让鱼类得到充分的休养生息,过渡捕捞之下,鱼类资源就会越来越少,直至最后的枯竭。长江里某些鱼类消亡或减少,已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当然仅有宣传是不够的,加强执法是最可靠的手段。现实告诉我们,一个好的案例判处,远胜于一百次空洞的说教。好的案例具有很强的示范与导向作用。法律法规是用来遵守的,不是用来破坏的,谁践踏了法律,就当让谁付出相应的代价。比如禁渔期捕鱼,就是对法律法规的公然藐视,此种行为如果不得到应有的处罚,不足以显示法的威严,也彰显不出特有的警示作用。从此意义上讲,对休渔期非法捕鱼者给予必要的生态修复处罚,不仅必要,而且必将引起后来者足够的重视,以达到惩诫与警示综合效应。

生态破坏了要修复是常识。只有树立了这种常识性的理念,生态环境才能最终朝着有利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方向迈进。但愿此种案例判处能给我们带来足够的警示与示范导向作用,以此最大程度上减少人为对环境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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