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14公斤放流鱼苗34.5万尾 两人掏4万余元进行生态环境修复
5月8日,被执行人向长江水域放流鱼苗。查俊 徐勇进 摄本报讯(项顺平周国庆)5月8日上午,由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大观区法院、安庆市渔政、长航安庆公安分局等部门联合开展的大观区首例渔业违法生态补偿鱼苗投放活动在安庆渔港码头举行,共放流鱼苗3558公斤,价值45550元。
2017年5月8日19时许,在长江禁渔期内,唐某与刘某为改善伙食驾驶小船至长江干线东流1号红浮(北岸)水域进行非法捕捞,由刘某驾驶船只,唐某负责使用电捕鱼器进行捕鱼,至当晚19时40分左右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了二人使用的捕鱼工具和捕获的水产品,共计捕鱼14公斤。
经鉴定,唐某、刘某当日捕获的水产品价值人民币522元,所使用的捕鱼工具为电捕工具,属于禁用的渔具渔法,其行为降低了长江生物多样性、破坏长江生态、威胁濒危保护动物江豚和国家保护鱼种生存及鱼群繁衍的生态风险。
2018年7月12日,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唐某、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大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9月25日,安庆市大观区法院对被告人唐某、刘某做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唐某、刘某均被判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支付由他们的违法行为造成的长江水生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费用折合人民币45550元,或放流鱼苗34.5万尾。
被告人唐某、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亦无异议,当庭表示同意赔偿用于生态环境修复。
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案管办主任张琼告诉记者,这次放流既对破坏生态者起到了打击惩罚作用,又确保受损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努力实现刑事处罚与环境修复的有机结合,起到了“非法捕捞必究、资源损害要赔”的警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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