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处罚公告告知

安庆日报 2018-12-04 10:00 大字

被告知人:何为明,男,79岁,居民身份证:340802xxxxxxxx0816,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庆市迎江区棋盘山路西巷2栋402室。

经查,自2018年9月28日以来,何丹萍与何为明等人,因经济纠纷,每天到万达名车会所内,要求万达名车会所实际控制人归还其约定债务。期间何为明等人在前台接待处和会客厅静坐,偶有向前来买车的客户诉说债务纠纷,何为明在该处穿着印有“讨债”字样衣服等行为,对公司正常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但经出警民警劝说、制止,均能停止以上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提供的视频资料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因你的行为已经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安徽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部分动态调整的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一条之规定,拟对你处以警告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应对你进行告知,因你拒不到场接受处罚告知,公安机关无法履行直接告知义务。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如在规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安庆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

2018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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