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对《保险法》做出新解释 这些情形与你有关

安庆晚报 2018-12-01 11:12 大字

一年一度的法制宣传日如期而至,今年安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来带广大读者深入了解《保险法》司法解释四。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专业人士是如何解读保险法中相关条文的。

一是明确保险标的转让的相关问题。

现实生活中,由于财产流转频繁,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继承等导致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很常见。

比如,张三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保险还没有转到张三名下的时候,车子却先出险了,张三能不能找保险公司去赔?保险应该怎么赔?

《解释》对这个争议的问题予以了明确。根据保险利益原则,规定保险标的已交付受让人,但尚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时,发生保险事故的,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受让人,有权主张保险金。

二是明确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义务。

《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的义务,但司法实践中,保险人往往以施救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予以抗辩。

针对这一问题,《解释》第6条规定,保险人以该措施未产生实际效果为由抗辩的,不予支持,旨在引导、鼓励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采取施救、减损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的扩大,以实现彼此利益的最大化

三是明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相关问题。

在保险事故中,保险公司帮助我们完成了赔付之后,我们的求偿权会让渡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这个求偿权去向责任人索赔。

但是如果我们因为一些原因,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权利,保险公司还能不能去找第三方索赔?解释规定,遵循保险人依据代位制度取得的权利不能大于被保险人权利的原则,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的预先放弃行为有效,则保险人不得再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审查被保险人放弃行为的效力。如果无效,第三者则不得以此为由对抗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预先放弃赔偿请求权,属于对合同订立具有重大影响的事实,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就此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有权请求被保险人返还相应保险金,但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存在该情形仍同意承保的除外。

新闻推荐

寒风起时红薯滋味正浓

本报讯(记者柯慧敏)眼下又到了红薯成熟滋味最佳的季节,喜欢吃红薯的市民可以饱口福了。红薯,又称地瓜,是一种药食兼用的健...

安庆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安庆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

 
相关新闻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