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骑车死亡 酒友共同赔偿

安庆晚报 2018-11-02 10:54 大字

本报讯(奚方颖周国庆)朋友聚会喝酒本是件高兴的事情,可若喝酒后仍驾驶车辆导致出车祸,那便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甚至同桌喝酒的朋友们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不久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就受理这样一起案件。

2018年1月22日晚8时左右,王某与焦某、余某聚会喝酒,后章某加入聚会,但并未参与喝酒。四人聚会至第二日凌晨3点,焦某与余某一同打车离开,王某和章某一同打车离开,王某先行下车后又驾驶摩托车回家发生车祸,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王某的父母痛失爱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焦某、余某、章某共同赔偿损失。

经法院审理认定,本案中王某与焦某、余某共同饮酒,共同饮酒的行为并无过错,但共同饮酒人在一起饮酒的行为构成近邻关系,各饮酒人互相产生酒后安全注意义务,王某饮酒后已处于一种高于饮酒前的不利境地,但焦某、余某在共同饮酒后对王某履行注意义务不完善,焦某、余某作为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另章某虽然未参与共同饮酒,但章某后加入聚会,四人之间形成了相互照顾及酒后安全注意义务,且聚会结束时章某与王某一同离开,虽然章某对王某驾驶摩托车的行为不具有预见性,但王某在醉酒的情况下下车,其对王某的去向未积极留意,对王某履行注意义务不完善,存在一定的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而王某作为成年人,应知晓过量饮酒以及酒后驾车的危害,其未能够尽到此项注意义务,醉酒驾车直接发生交通事故,应自行承担主要责任。故综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分别认定焦某、余某、章某分别承担4.5%、4.5%和1.5%的赔偿责任。

11月1日该判决书生效。

法官寄语:朋友之间饮酒,应有相互劝阻对方过量喝酒的义务,在有人喝醉的情况下,其他共同饮酒人有保障酒友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如果共同饮酒人违反上述合理注意义务,酒友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失,就应该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本身饮酒的人更应该对自己及朋友负责,始终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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