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男再次醉驾危险驾驶获刑罚

皖江晚报 2018-10-11 10:37 大字

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祁隽应海庆报道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但他仍不悔改,于2018年6月再次酒后驾驶,经查属于醉酒驾驶,被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24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路曙光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黄某某的静脉血液乙醇含量为164.6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另查明,案发时被告人黄某某系无证驾驶。

法院认为,黄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接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追究,且系无证驾驶,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该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判决后,黄某某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10月9日判决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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