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研究 对照规定处理

安庆晚报 2018-09-06 09:27 大字

7月19日,本报刊发了《符合房改政策 单位不申报》一文,说的市公路局直属分局退休职工黄炳兴“购买单位公有简易不配套公房而奔波”之事。该文见报后,市公路局、市公路局直属分局做出了回应,安庆晚报记者对此也做了相应的调查。

安庆晚报记者 汪秀兵

市公路局直属分局有关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黄炳兴系市公路局直属分局退休职工,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在住房问题上给予了照顾。经他们了解,黄炳兴现有三处住房,分别是:一、菱湖南路257号住房一套,建筑面积62.3平方米,1998年5月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二、租赁分局位于菱湖南路257号院内东二楼简易公房2间(不成套),建筑面积36.38平方米,本人缴纳房租;三、黄炳兴老人夫妇目前居住在中兴大街西侧海燕南村,建筑面积95.19平方米,系其配偶单位的经济适用房。“根据以上情况,不能算是住房困难户。”

这名工作人员说,根据《安庆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宜政发〔2000〕15号)规定,市公路局直属分局为无房职工和有住房未达标准面积的职工计发住房补贴。当时,涉及到菱湖南路257号院内部分职工拥有2套住房,一套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另一套为租住的简易不配套公房。“经我局房改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按房改政策购房但面积未达规定标准面积的职工,实行面积差补贴,但个人必须承诺退出租赁简易公房。会后,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动员。由于黄炳兴未承诺退出租住简易公房,继续租赁,因此暂未享受住房面积差补贴。”

这名工作人员说,他们通过向房改主管部门咨询得知,《安庆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至今仍在执行。《安庆市住房货币分配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已购买房改房或租住公有住房的职工,未达到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差额部分,由所在单位按本办法规定一次性予以补贴。“鉴于最新了解到的黄炳兴夫妇均享受了房改政策的情况,面积补差的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对照规定处理。”

8月21日上午,黄炳兴告诉记者,他的妻子戴秀琴常年患病(老年痴呆症),需要照顾。“两年前,所在的单位为了照顾妻子,确实出售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给我们。之前,我一直未完全享受到80平方米房改政策,多年来一直为此奔波。”

记者为此来到黄炳兴妻子所在的单位。该单位基建设备处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黄炳兴妻子戴秀琴是退养职工,享受单位经济适用房政策,故单位出售了一套经济适用房给戴秀琴。

“如果黄炳兴妻子单位两年前分配了经济适用房,黄炳兴是否还能享受房改政策?”8月27日,记者来到了市住建委。对于这一问题,市住建委房房地产市场监管科一名姓王的负责人表示:“对于此事,我们不便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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