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宣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安徽法制报 2018-08-08 10:54 大字

本报讯 7月30日,安庆市迎江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不仅被判处刑罚,还被判处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补偿金。

庭审中,迎江区人民检察院诉称:2018年3月7日晚、3月10日晚,被告人江某某伙同朱某某两次驾驶渔船在长江干线安庆段钱江咀水域安庆铁路桥附近水域,利用电捕鱼工具捕捞江鱼;同年3月23日19时至21时许,被告人江某某、江甲某驾驶渔船在长江干线安庆段钱江咀水域安庆铁路桥上游两公里附近的南岸航道水域内,利用电捕鱼工具捕捞江鱼,非法捕获江丫鱼等若干杂鱼等共计5.6公斤。经安徽绿创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评估认为,江某某、江甲某、朱某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电击捕鱼,造成成鱼潜在总损失量大约为20.1千克,导致幼鱼损失量约为6.6906万尾,破坏了长江渔业水生生态环境。

公益诉讼人向法院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证明所指控的事实,控辩双方围绕生态环境修复补偿金、鉴定费等争论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三名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均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当庭宣告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江甲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单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并判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江某某、江甲某、朱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偿付生态环境修复补偿金2208元、鉴定费2000元。 (胡芳记者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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