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7次诈骗 被判六年十个月
本报讯(胡芳 周国庆)日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徐某某诈骗一案。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并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判决书已于6月10日生效。
徐某某,女,90后。曾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法院依法判刑。刑满释放后,她不知悔改,把诈骗当做自己的生活方式。2017年6月7日,徐某某使用微信搜索“附近的人”加被害人汪某某的弟弟为好友,后经汪某某弟弟介绍,徐某某认识了经营佛像厂的被害人汪某某,后徐某某以介绍佛像业务等名义,自2017年6月14日至2017年6月19日,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方式分18次从汪某某处共计骗得28654元,2017年6月22日又从汪某某处骗得现金8300元。
接着她通过QQ和微信,冒充寺庙出家人,与被害人张某某接触,自2017年6月11日至2017年6月30日,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10次从张某某处共骗得11700元。
她从2017年6月至2017年9月间,用同样的方式多次作案,先后骗取7名被害人的财物,价值共计19710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19710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有前科且多次实施诈骗行为,分别酌情从重处罚。庭审中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其在诈骗既遂以后案发以前退还了小部分赃款,分别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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