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控“失明” 法律不能“失语”
小区内的监控系统对于公共安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今年4月初,记者走访城区多个小区发现,小区监控的使用情况不容乐观,不少小区的监控设备处在故障状态,监控存在盲角,一些监控设施形同虚设。(《安庆晚报》4月26日)
对小区物业来讲,既然投巨资安装了摄像头,就有责任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转、保护录像的真实有效,这是一条最基本的“底线”,考量的不只是管理水平,更是社会公信。
事实上,监控录像在关键时刻“掉链子”已成为一种“潜规则”。比如,在云南“躲猫猫”事件中,相关部门以监房摄像头已坏为由拒绝提供录像;武汉男子李文彦“做噩梦”猝死九江看守所,看守所称事发当天的录像因电脑硬盘故障,无法调看……之所以能轻易地推诿塞责,说白了是缺乏对监控的有效“监控”——设备坏了就坏了,录像丢了就丢了,由于问责机制的缺失、法律条款的缺漏,即便“出事”也往往三言两语就可以搪塞过关,最多也只是个“内部处理”罢了。
面对监控“失明”,法律不能“失语”。一方面,应从法律上赋予监控安装单位相应的义务,明晰设备有效运转、录像妥善保管等责任;另一方面,可引入举证倒置的相关程序,对涉事而不能完整提供的监控录像的单位,由其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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