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有章可循新建住宅小区公共设施管理规定出台 八项配套设施必须移交

安庆日报 2018-02-28 10:07 大字

●八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必须移交:幼儿园、小学、初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街道办事处、社居委、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等行政管理用房;菜市场(便民店);邻里中心(社区服务站);公厕、环卫设施。

●各区政府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1个月内,按职能分工(或由政府指定)交付给相应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投入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

本报讯近日,市政府出台《安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于2月初实施,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有章可循。此规定的出台在安徽省尚属首例。

背景: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不明确

目前,安庆市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种类较多,包括物业管理用房、菜市场及配套商业、教育、医疗卫生、文体等设施。但由于这些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属不够清晰、明确,且管理及使用没有统一规定,造成小区业主与开发企业之间不时闹出纷争。

内容:新建住宅小区八项配套设施必须移交

《安庆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管理暂行规定》共包括六个方面,三十二条,涉及规划建设方面、权属界定、移交使用等方面。

根据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八项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必须移交给项目所在区政府的城乡建设部门。具体包括:幼儿园、小学、初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养老服务用房;街道办事处、社居委、派出所(社区警务室)等行政管理用房;菜市场(便民店);邻里中心(社区服务站);公厕、环卫设施。

《规定》要求,各区政府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在接收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1个月内,按职能分工(或由政府指定)交付给相应的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投入使用,不得闲置或者挪作他用。

《规定》要求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居委在小区交付入住后即时承接该住宅小区的社区公共事务,不得因社区用房未移交等理由拒绝提供社区服务,造成入住居民生活困难。

(记者江露露通讯员朱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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