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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禁限放违法行为处罚实施细则出台

安庆日报 2017-12-30 10:51 大字

本报讯12月28日,安庆市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联勤执法工作部署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庆市整合有关部门执法资源,开展联勤执法活动,同时明晰了烟花爆竹禁限放违法行为处罚实施细则。

根据《安庆市烟花爆竹禁限放联勤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城管执法部门将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72条第1款所列明的禁止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城管执法部门将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对违法行为不提前告知、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城管执法部门将对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钱以下罚款。

违法《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的,即燃放烟花爆竹未遵守安全燃放要求的行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批发企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余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的数量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记者雷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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