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整合资源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联勤执法活动 违规燃放将处至少百元罚款
本报讯(记者李渊)12月28日,记者从市区烟花爆竹禁限放联勤执法工作部署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安庆市将整合公安、城管、工商质监、安监执法资源,开展联勤执法活动。
活动将集中力量重点查处、规范烟花爆竹销售燃放行为,逐步实现城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长效常态管理,共设置联勤执法人员96人、执法车辆24台,其中市公安局抽调特警队员40名、执法车辆14台,市城管局抽调城管队员40名、执法车辆6台,市工商质监局抽调执法人员8名、执法车辆2台、市安监局抽调执法人员8名、执法车辆2台;采取“特警+城管+工商质监+安监”的混编模式,分32个联勤执法组和4个机动执法组。
根据《安庆市烟花爆竹禁限放联勤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在禁燃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城管执法部门将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72条第1款所列明的禁止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城管执法部门将责令停止燃放,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及物业服务企业,不提前告知、不劝阻或者劝阻无效不举报的,城管执法部门将对提供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经营者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安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零售经营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数量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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