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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排超标十倍以上的含锌污染物 安庆市首例污染环境罪宣判 被告人获刑八个月

安庆晚报 2017-12-19 12:08 大字

本报讯(唐子玲记者周国庆)12日,安庆市首例污染环境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大观区人民法院合并开庭审理。大观区检察院派人出庭支持公诉并另行派人参加公益诉讼。大观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环保局旁听了庭审。

被告人陆某某自2015年5月起,在未办理任何证照,也没有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安庆市大观区十里铺乡五里村三队一出租屋内擅自非法从事个体电镀锌加工。他将需要电镀的金属经除锈除油处理后进行电镀,电镀完成后再经钝化处理后为成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水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直接经场内无防渗措施排水池收集后,通过自行安装的PVC管道直接排入五里村周边排水沟渠。经安庆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该加工作坊场内排水池和场外排口总锌指标分别为27.6mg/L和802mg/L,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8.4倍和534.6倍。

大观区环保局检查发现陆某某的违法行为后立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分局办结案件后依法通过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陆某某的行为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附带提起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从事个体电镀锌加工,并在未采取任何环保防治措施的情况下,直接排放含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时亦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电镀废水直接外排,污染了水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依法宣判,被告人陆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由其违法排放行为造成的生态风险和环境损害的费用245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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