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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阳台栏杆 破坏公共绿化 封闭小区住宅开超市惹众怒

安庆晚报 2017-12-19 12:08 大字

图为执法人员对这家超市进行调查

12月7日上午,家住东方天韵小区的王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我们小区2号楼104室住户改变住宅房使用性质和规划用途,无证照经营超市。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安庆晚报记者汪秀兵文/图

居民住房改成超市

王先生告诉安庆晚报记者,他居住在东方天韵小区。“我们小区2号楼104室住户擅自改变住宅房使用性质及规划用途,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住宅房内违规开设超市,并拆除阳台栏杆及破坏公共绿化带。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侵害了小区居民的公共权益。”

王先生介绍,东方天韵小区是一个封闭式小区,居民们每年都要交纳较高的物业费,为的是有一个安静、舒适的生活环境。“如今,小区2号楼104室住户利用自家住房开设超市,外来人员频繁出入,给小区居民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王先生说,居民们为此向小区物业公司、业委会、辖区社居委、市场监管和城管部门进行过反映,但没有效果。“希望有关部门依法监管,还小区居民们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拆除栏杆破坏绿化

12月8日上午,记者来到东方天韵小区。正像王先生所反映的那样,小区2号楼104室开设了一家“便民超市”。一名居民指着这家超市门前的道路说,104室住户将绿化带“拦腰切断”,铺设了一条道路。这名居民还指着超市门旁的栏杆说,栏杆原是该住户家的阳台栏杆,现在成了这样。

记者走进这家“便民超市”,没有看到营业执照。一名经营者告诉记者,虽然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但他曾向宜秀区大桥市场监督管理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并承诺不扰民,却没有得到批准。

采访中,一名居民说,封闭小区住宅房违规改成超市,影响到小区其他居民的生活,小区物业公司应该出面进行制止。对此,东方天韵小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小区2号楼104室住户擅自改变住宅房使用性质及规划用途,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在住宅房内开设超市,并拆除阳台栏杆并破坏公共绿化带铺设砖石路面,此举严重违反了有关规定,侵害了小区其他居民的公共权益,引起了居民们的强烈不满,病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给物业管理工作也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我们多次与2号楼104室住户进行过沟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恢复原状。然而,这名住户不予理睬,我行我素。”这名工作人员说,由于物业公司没有执法权,他们只能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希望他们能够介入,对这家无证经营的“便民超市”进行监管,但没有效果。“另外,我们还向宜秀区城管执法局和宜秀区大桥市场监管理所进行过反映,请求他们依法监管。”

监管不力各有说词

宜秀区大桥市场监督管理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接到过东方天韵小区居民的反映,多次到现场进行查看。“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超市)经营户向我们递交一份承诺书,保证不扰民,我们可以发证。由于东方天韵小区物业公司、业委会和辖区社居委均不同意该住户在小区内开设超市,加上小区居民对此也有意见,因此我们就没有发证给该经营户。”

“既然这家超市属无证经营,那么市场监管部门为何不依法进行取缔呢?”对于记者提出的问题,这名工作人员答复:“因为这家超市经营者改变了房屋使用用途,应由住建部门进行处理。”

市住建委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据他们了解,东方天韵小区104室住户并没有对房屋内部结构进行破坏,只是拆除部分阳台护栏,破坏小区绿化,违规修建便道。“按照相关规定,这种违规行为属城管部门管理。对于无证经营的超市,应属市场监管部门监管。”

记者为此联系了宜秀区城管执法局。该局有关工作人员说,他们将派人到现场查看,并依法进行处理。

“只要超市经营者承诺不扰民,就可以发证”。对于宜秀区大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人员的这种“说法”,记者随后来到宜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该局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关于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对住宅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的,实行清单管理。申请人以住宅房(包括辅房、车库)从事电子商务、计算机数据处理、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技术、文化创意、动漫游戏开发、翻译服务、工业设计、创业投资等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的行业,办公场所与经营场所相分离的,或者仅作为市场主体通讯联络功能使用的,可以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无需提交征得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的证明文件。申请人应遵守《民法总则》、《民法通则》、《物权法》等规定,遵守公序良俗,承诺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城中村、农村和城区临街、临路的底层住宅房(包括辅房、车库)等非环境敏感区域的房屋,可以适当放宽前款行业限制,经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出具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文件,可以作为以服务居民为主的商业、修理业和服务业等行业的经营场所。

这名工作人员说,东方天韵小区2号楼104室住户利用住宅房开设超市,遭到小区其他居民的反对,小区物业公司也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这名住户写了保证不扰民的承诺书,市场监管部门也不能随意发证给他。

联合执法收效甚微

针对东方天韵小区2号楼104室住户擅自改变住宅房使用性质及规划用途,无证照经营之事,12月8日上午,宜秀区大桥街道办事处联合宜秀区大桥市场监督管理所、宜秀区城管执法大队,前往东方天韵小区进行执法。

宜秀区大桥市场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这家超市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一些预包装食品没有合格证,执法人员现场对这家“便民超市”经营者做了笔录,但没有采取强制措施。

宜秀区城管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只有两名执法员,执法力度不够,需要小区物业公司向宜秀区城管执法局递交书面报告,他们才能正式对这家超市违法行为采取相关措施。大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现场则对这家超市经营者进行劝说,希望对方能够按照相关规定开设超市。

律师:职能部门执法有据

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何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经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的同意。也就是说,业主将住宅房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不仅要承诺不扰民,还要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市场监管部门才能给予办理相关证照。“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等。”

何律师还说,根据投诉人反映的情况看,东方天韵小区“便民超市”经营者已违法违规,职能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管。

12月13日上午,宜秀区城管执法局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已收到东方天韵小区物业公司递交的报告,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监管。宜秀区大桥市场监管管理所有关工作人员也告诉记者,他们已责令这家“便民超市”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待手续齐全,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活动。

12月13日下午,记者接到东方天韵小区业主电话,称这家超市仍然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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