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车位“私有化”要不得 冯 新
11月27日下午,市民温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四方城街有不少公共停车位被沿街商家用路障或一些物品占据,导致车辆无处停放。不少市民对公共停车位“私有化”表示反感,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安庆晚报》11月29日)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障碍物等形式占用社会公共资源,从事非交通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拒绝或禁止他人使用公共停车位。商家将自己店门前的泊位视为自己私有“财产”,不准其他社会车辆停放,这是违反公共泊位管理规定的行为。
为缓解市民停车难现象,临时公共停车位由交管部门施划并提供给广大市民,尽管在商户门口,也属于公共停车泊位,并不是商家的“自留地”,商家没有道理“独霸一方”。圈占停车位说白了就是为了满足一己私利侵犯公共利益,这种缺乏公共意识的霸道之风实在要不得。在此,还是希望广大商家能够大方一些,做文明商铺,将公共停车位让出来;驾驶人员也应珍惜利用公共资源,停车时遵循“先到先停、文明礼让、不长期占用”等原则;负有职责的部门应对公共停车位私有化现象“零容忍”,出面制止非法强占现象,打击违法行为,树立良好的宜城新风尚,真正让停车位活用起来,要让“位”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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