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车交订金 不买难讨回 店方、消费者各有说辞
图为销售预订单
9月13日,市民沈女士致电《安庆晚报》热线:今年3月,我和丈夫在安庆恒美别克4S店看中了一辆“别克威朗”轿车,预付了5000元订金。在等待车辆贷款审核的过程中,我因个人原因,不想要这辆车,希望店方能退回5000元订金,但被拒绝。
安庆晚报记者付玉文/图
沈女士告诉安庆晚报记者,今年3月25日,她和丈夫一起来到丁香路上的安庆恒美别克4S店。“我们看中的是一辆‘别克威朗\’轿车。”
沈女士说,购车需要商业贷款。“签订了一份销售预订单后,由4S店替代我们申请贷款。销售人员告知,需要交5000元的预付款,属于订金。”
沈女士告诉记者,由于这家4S店称是订金,她和丈夫没有怀疑,就以刷卡的方式,向“恒美汽车”的账户上支付了5000元。
“过了一个月左右,这家4S店打电话给我们称,车辆贷款审核通过了,可以办理相关手续。”沈女士说:“可这时我怀孕了。这辆车买回来,原打算自己开,出现这种情况不大可能再去开车。于是,我们就告诉这家4S店,预订的车辆不要了,希望他们能将5000元订金退还给我们,但被对方拒绝。”
沈女士不能理解这家4S店的做法。她说:“一方面,订金与定金有区别。那份预订单上写的是订金,不是定金,现在店方却不愿意退还;另一方面,我们不是在正规销售合同已经签订、贷款已经发放、汽车已经到货的情况下终止购买车辆,没有给这家4S店造成实际上的损失。”
沈女士说:“从今年3月份交纳这笔订金到现在,已有近半年时间了,这家4S店一直没有给我们一个合理的说法。对此,我十分气愤。”
沈女士向记者提供了当时与安庆恒美别克4S店签订的“销售预订单”。记者看到,订车资料一栏中写到:“预付金额”为5000元,品牌车型为“别克威朗”。在约定事项中,第一条:“乙方(沈女士方)提出订购时,需按规定交纳订金,本预订单在收到订金后生效”;第二条:“甲方通知乙方汽车到货后,乙方须在3个工作日内,凭《销售预订单》和财务收据到甲方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销售预订单自动作废,订金转为合同中的首期款或首付款”。此销售预订单盖有“安庆恒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当日下午,记者来到安庆恒美别克4S店。一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男性工作人员说:“5000元是他们(沈女士和丈夫)自愿交的,我们并没有胁迫。车辆现在不要了,我们会退钱?”
这家4S店另一名女性销售人员告诉记者,店方收的是“定金”。“‘宝盖头\’的‘定\’字,我们签有合同,合同上写的是定金;另外,这名客户一直没有告知我们,称车辆不要了,而是说要换车型。”
记者提出“能否将合同拿出来看一下?”这名销售人员回答:“我们是公司,不是说你(记者)让拿合同,我们就拿合同。”
记者随后来到安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一名工作人员看了沈女士丈夫与安庆恒美别克4S店签订的销售预订单后说:“从这份销售预订单来看,预付款5000元约定的是订金,订金应该退还的。”
这名工作人员还说:“如果由消保委出面进行协调,考虑到是消费者自身原因,或多或少给这家4S店造成了一定损失,5000元订金可能不会全额退回。如果消费者一定要求这家4S店全额退回,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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