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经济往来如何认定?
8月25日,市民刘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2013年,我认识了王女士。经过一段时间的接触,双方感情很好,同居后一直未领结婚证。到了谈婚论嫁时,由于双方家庭存在矛盾,最终各奔东西。让我苦恼的是,2014年,王女士因经营需要向我母亲借款10万元。我现在要求王女士返还借款,但对方称,10万元是我母亲自愿赠与给她,拒绝返还。出现这种情况,我如何维权?希望《安庆晚报》帮忙咨询。
跑腿记者付玉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张律师说,刘先生母亲交给王女士的10万元是借款还是赠与,需要根据证据综合认定。比如,王女士是否出具了借条?银行流水资金走向,证人证言、借款时具体情形。此外,王女士10万元用于经营,经营资产和收益能否认定为同居财产。如果是同居财产,刘先生可以要求分割。“本案法律关系的认定,存在着一定复杂性和争议性,建议刘先生到法院起诉。”
张律师说,目前,不少法院设置了家事法庭,通过专业法官对证据材料的梳理,在尊重事实和法律基础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定纷止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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