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道歉信背后的故事 小吃店销售“毒油条” 引发公益诉讼
本报讯2月26日,本报A08版的左下角刊登了一封道歉信,内容是两位致歉人因生产销售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深感后悔,也认识到了错误,保证以后不再做出这样的事情。据记者了解,该道歉信的刊登与芜湖市检察院提起的一场公益诉讼有关。
这场公益诉讼的发起源于芜湖市经开区发生的一起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几年前,安庆市怀宁县人强某来到经开区经营一家何记小吃店,该店是2017年8月以强某丈夫何某的名字登记注册,由强某负责生产,日常经营夫妻俩共同承担。2020年10月1日起,强某开始在店内炸油条对外销售。为增加油条酥脆的口感,她从长江市场园购买了两袋精制明矾。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1月9日,她明知在食品中过量添加明矾危害人体健康,仍在油条中掺入了大量明矾,制作并销售油条240根。
2020年11月10日,芜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何记小吃店进行检查,对店内当日制作的散装油条进行抽检。后经芜湖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抽检的油条中铝含量为734mg/kg,严重超出国家规定的油炸面制品铝的残留量100mg/kg的最高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2021年1月11日,强某经电话传唤至经开区龙山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涉嫌犯罪的事实,并于2021年2月2日被经开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在案件审理中,强某主动退出违法所得。
2021年9月10日,经开区检察院向经开区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区法院于2021年9月17日以强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她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禁止强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
与此同时,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强某夫妇的行为已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危险,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依法发布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公告期满后没有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芜湖市检察院便依法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强某夫妇共同承担经济赔偿,并在市级以上媒体上向公众公开道歉。
因强某在所涉刑事案件审理期间已经被判刑并处罚金,经济赔偿部分视同履行,强某夫妇近日便根据检察院的诉讼请求,在《大江晚报》上刊登了公开道歉信。芜湖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后伟是本案的承办法官,据她介绍,本案有望通过调解结案。
另据记者了解,芜湖市场监督管理局于今年1月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强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记者 吴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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