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员驾考时 身体不适发生悲剧 驾校未尽心理疏导和急救责任 法院判赔偿近14万元

安徽商报 2020-11-09 01:24 大字

一40多岁的男子学考驾照,多次未通过科目二考试,后来他再次考科目二时,考试时也未通过侧方位停车,随后他出现身体不适症状,最终救治无效,不幸离世。事发后,其家人将驾校起诉至法院,认为驾校没有尽到心理疏导以及现场急救义务。11月3日,记者获悉,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事发]

学员考试时身体不适救治无效身亡

张兵(化名)今年40多岁,家住怀宁县。

2017年8月,张兵向怀宁县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下称驾驶员培训公司)缴纳3200元,报名学习驾驶技能。在科目二考试中,多次考试未能通过。

2018年11月30日上午,张兵预约参加科目二考试,在进行侧方位停车技能考试驶出侧方位区域时,突发身体不适,不能控制车辆,致使考试车辆在附近的墙上撞停。从车内监控录像看,张兵当时两只手僵硬,呈弯曲状,面部表情痛苦。现场考试员发现他歪着头,眼睛闭合,呼吸困难,解除了张兵的安全带。

怀宁县人民医院120医护人员随后到达现场,将张兵从考试车移出,立即持续进行心肺复苏,并至医院急救。不幸的是,2018年12月6日,张兵因呼吸心跳骤停身亡。

[审理]

认为驾校未尽心理疏导和急救责任

事发后,张兵家人将驾驶员培训公司和怀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8万余元。

其家人认为,张兵在考试前多次未通过科目二考试,其存在心理障碍,驾驶员培训公司应当在考前对张兵进行心理疏导,并对其进行评估是否能够再次参加考试。驾驶员培训公司之前没有做到学员的心理疏导,可能是导致其出事的原因之一。另外,其家人认为,在张兵发生身体不适的情况后,驾驶员培训公司也没有及时急救,存在过错。

对此,驾驶员培训公司称,该培训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是一起意外事件,各方均无过错,“驾驶员培训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围仅仅局限于驾驶员培训公司组织的教练教授驾驶技术过程中,而不包括参加考试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考试由申请人自行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名,且由车辆管理部门组织场地人员进行考试,即使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也只能是怀宁交警大队承担赔偿责任。”

怀宁交警大队称,驾驶员培训公司负有对学员的身心状况分析和发生紧急事件时的相关应对措施,教练员应当具备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因此,驾驶员培训公司的上述理由不应得到支持。

[说法]

驾校和交警大队均承担赔偿责任

经怀宁县法院一审,安庆中院二审,此案最终有了结果。

安庆中院二审认为,张兵参加科目二考试是整个培训过程的一个阶段,并不是培训完成,张兵每次参加考试应经驾驶员培训公司同意,具体考试时间由张兵自行预约并不能否认驾驶员培训公司组织学员参加考试这一事实。

作为专业驾驶培训机构,在培训中应当对学员进行心理辅导,考试前进行心理疏导,驾驶员培训公司应有具有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知识的理论教练员,但该驾驶员培训公司对此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张兵的教练员到达现场后也未能实施急救措施。因此,该驾驶员培训公司存在一定过错。

怀宁县交警大队作为考试组织者,对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应该有预见性,但对此并没有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实施急救不及时,也存在一定过错。

考虑张兵的死亡主要原因是自身突发疾病所致,法院酌定驾驶员培训公司对张兵的死亡承担15%的赔偿责任,怀宁县交警大队承担5%的赔偿责任。

据此,安庆中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赔偿13.9万余元;怀宁县交警大队赔偿4.6万余元。

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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