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宁县原县委常委马宜来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公开宣判
5月31日上午,望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怀宁县原县委常委、经开区管委会原主任、县政府原党组成员马宜来受贿、挪用公款一案。对被告人马宜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对退缴的赃款15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马宜来在担任怀宁县马庙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党委书记、高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怀宁县委常委、经开区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148.5万元、购物卡1.5万元。2012年6月6日,被告人马宜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决定挪用马庙镇政府公款70万元用于房地产投资,后因该项目取消,在案发前,马宜来将70万元公款全部归还。
望江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宜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马宜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70万元用于营利性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马宜来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马宜来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周国庆 通讯员 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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