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放款快、额度高、费率低”为诱饵非法牟利680万余元29人“套路贷”涉黑案开审
本报讯(谢士华 周国庆)7月21日,怀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历经5天时间,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洪某某等二十九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抢夺、非法侵入住宅等罪名一案,一审庭审顺利结束。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0日,龚某1、龚某2商议决定在安庆市注册成立安庆中鑫州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龚某1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2和洪某某负责管理公司。以“放款快、额度高、费率低”为诱饵,设置“套路贷”,诱骗他人签订借款合同及附加合同,后采取向借款人打款时直接扣除高额费用、虚增债务或其他方式向借款人收取高额费用,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以暴力和“软暴力”的手段进行催收。形成以洪某某、龚某1、龚某2为组织、领导者,程某等五人为积极参加者,徐某等十四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另有方某某等七人涉嫌诈骗犯罪活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公司化运作模式,采取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抢夺、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勒索钱财、实施诈骗共计155起,骗取他人财物共计6091236.26元。该组织“小金库”收入共计人民币19万余元,牟取非法利益共计人民币680万余元。公诉机关认为,对洪某某、龚某1、龚某2等22名被告人及方某某等7名被告人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夺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次庭审历时5天。庭审中,合议庭就起诉书指控的6项罪名、231起犯罪事实展开了法庭调查,听取了29名被告人的陈述,依法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有序引导控辩双方充分发表意见,听取了30名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整个庭审依法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庭审过程有条不紊,现场秩序良好。
鉴于案情重大、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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