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者被下垂电线绊倒受伤 电线管理者应予赔偿
本报讯(吴卫中记者周国庆)施工拉设电线被大风吹刮下垂路中,三轮车乘坐人未发觉,被下垂的电线拦截摔倒受伤,电线管理者管理不善应对伤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6日,怀宁县法院石牌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韩某某、郝某某因承建怀宁县雷埠乡某小学工程需临时用电,便在附近村民家进行搭接,因大风吹刮致使临时搭接的电线下垂在乡村公路上。2017年7月29日下午,原告容某某搭乘其子驾驶的三轮车行驶至该小学附近时,原告之子因驾驶座位较低,发现下垂的电线后即低头避让过去,但却未告知原告,原告因患有重度眼疾未发现下垂的电线,且因其坐在三轮车的车厢上位置较高,被下垂的电线拦截摔倒受伤。事后,容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下垂电线拉设人韩某某、郝某某对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予以赔偿。
石牌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韩某某、郝某某作为电线的使用者,具有对该电线进行日常管理、维护、检修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规定,两被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之子在驾车通行时发现前方有下垂电线未采取任何避让措施,也未告知患有重度眼疾的原告,致使原告被下垂的电线拦截摔倒受伤,其子也有过错,应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
通过明理析法,双方当事人均认识到各自的过错,明白了应承担的责任,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两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0000元。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后,原告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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