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1年8月20日铜陵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

铜陵日报 2021-10-27 06:34 大字

铜陵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预防住宅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将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项目中与住宅电梯设置有关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住宅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款修改为:“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公安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对危及公民人身安全的电梯安全事故实施应急救援。”

第四款相应调整为第五款,并修改为:“应急管理、数据资源、公共资源交易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支持符合条件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四、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相关规定,修改为:“住宅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住宅电梯运行的日常巡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发现故障或者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作出停止使用决定,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负责对住宅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

第(五)项增加相关规定,修改为:“非电梯故障等安全原因,不得擅自停用住宅电梯或者限制业主乘用电梯;”

五、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住宅电梯因危及人身安全进行更新、改造、修理,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或者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经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同意,报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审核后,直接申请使用。相关代管或者监管部门应当区分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书面决定。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其分账户余额不足的,由相关业主承担相关费用。”

六、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对住宅电梯应当至少每十五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建立每部住宅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应当经住宅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四年;”

第(六)项修改为:“接到乘客被困电梯报告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作业人员应当迅速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城市建成区和枞阳县枞阳镇范围内抵达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分钟;”

七、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增加两项规定分别作为该款第(三)项、第(四)项:“(三)不得用电梯运载电动车、摩托车,轮椅车、小型儿童车除外;”

“(四)不得在电梯轿厢内蹦跳、打闹、吸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

第一款其他项目序号作相应调整。

八、将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未按要求维护保养和建立维护保养记录并主动送签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铜陵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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