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捕退捕严当头 非法捕捞被判刑

铜陵日报 2021-02-06 09:01 大字

本报讯(徐红霞 杨竹青)1月28日上午,随着一记神圣法槌在枞阳县法院庄严落下,该县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刑。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使用禁用渔具“地笼”在枞阳县菜籽湖水域捕捞水产品达635公斤,非法获利三千余元。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枞阳县法院结合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以及具有的从轻、从宽处理情节,对被告人王某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依法没收涉案赃款和作案工具。宣判后,被告人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长江禁捕退捕工作开展以来,枞阳县法院高度重视并着力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坚决打击并依法妥善处理禁捕退捕相关案件。法官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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