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被改姓父亲可拒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必须给!

铜都晨刊 2020-12-18 09:35 大字

本报讯(张金林 记者 吴彬 )近日,枞阳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孩子父亲不满孩子母亲擅自将孩子的姓氏改随母姓,拒不增加抚养费,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合理的诉讼请求。

吴某与徐某(男)于1995年按照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后一直未领取结婚证书,同居期间俩人共生育了三子女。2010年,吴某与徐某解除了同居关系,大女儿徐甲(化名)由徐某抚养,现已成年,次女徐乙(化名)和幼子徐丙(化名)随吴某生活。2012年2月14日经法院判决,徐某每月支付徐乙与徐丙抚养费共600元,直至两个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后吴某次女徐乙和幼子徐丙姓名改为吴乙和吴丙。徐某再婚,并育有一女。

因徐乙(吴乙)已上高中,徐丙(吴丙)就读初中,眼看两个孩子的花费越来越多,徐某每月支付的600元抚养费远不足以满足两个孩子的生活学习需要,几次协商不成,吴某便以两个孩子的名义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至每月3000元。

拿到诉状副本的徐某异常气愤,对着法官说道:“你看看原告都叫什么?他们都姓吴,不姓徐,又不跟我姓,凭什么要我付抚养费啊!”说完丢下材料就走,拒不签收。

开庭时,徐某按时到庭。通过法庭调查,徐某自认月收入5000元,并说出了不愿增加抚养费的缘由,一是孩子母亲擅自把孩子的姓氏给改了,心里着实不好受;二是现在已另成立家庭且又有了一个孩子,负担很重,希望法庭能够考虑其现在的难处。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吴乙(徐乙)、吴丙(徐丙)虽系非婚生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吴乙、吴丙现已分别就读高中、初中,徐某作为俩人的父亲,支付的抚养费不能满足两个孩子生活、学习的需要,现吴乙、吴丙要求徐某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支持。结合徐某自身的经济收入及承受能力,酌情判令徐某每月支付吴乙抚养费800元、每月支付吴丙抚养费500元,分别至吴乙、吴丙年满十八周岁止。面对法院的判决,徐某表示服判。

新闻推荐

绿色转型促发展

近日,在位于枞阳县经开区的金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工人在运送铝箔产品。铜陵市是全国首批工业绿色转型发展试点城市,自2015年...

枞阳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枞阳县这个家。

 
相关推荐

新闻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