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适用正当防卫弘扬正气

安徽日报 2020-12-09 13:25 大字

对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进行防御和反抗,致不法侵害人死亡,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安徽省枞阳县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被最高检察院列入“正当防卫不捕不诉6起典型案例”,并于近日公开发布。最高检察院向社会发布此类典型案例,旨在促进司法工作人员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提升司法能力,强化司法担当,更精准地适用正当防卫制度,实现法、理、情有机统一,弘扬“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2018年9月23日19时许,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许祠组农田时,遇见刚打完农药正要回家的妇女周某某,遂趁四周无人之机下车将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里,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周某某用手乱抓、奋力反抗,将许某某头面部抓伤,并在纠缠、反抗过程中,用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将许某某颈部缠绕住。许某某被勒住脖子后暂停侵害并站立起来,周某某为防止其继续对自己实施强奸行为,一直站在许某某身后拽着软管控制其行动。

两人先后在稻田里、田埂上,以及许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上对峙。期间,许某某声称愿意停止侵害并送周某某回家,但未有进一步实际行动。周某某大声呼喊求救时,远处某养鸡场经营户邹某某听到声音,走出宿舍,使用头灯朝案发地方向照射,但未靠近查看,此外再无其他人员留意或靠近案发现场。

周某某与许某某对峙将近两小时后,许某某下车,上身斜靠着车厢坐在田埂上,周某某也拽住软管下车继续控制许某某的行动,许某某提出软管勒得太紧、要求周某某将软管放松一些,周某某便将软管放松,许某某趁机采取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想挣脱软管。周某某担心许某某挣脱软管后会继续侵害自己,于是用嘴猛咬许某某手指、手背,同时用力向后拽拉软管及许某某后衣领。持续片刻后,许某某身体突然前倾、趴在田埂土路上。周某某认为其可能是装死,仍用力拽拉软管数分钟,后见许某某身体不动、也不说话,遂拎着塑料桶离开现场。

次日清晨,周某某在村干部王某某陪同下到现场查看,发现许某某已死亡,遂电话报警、自动投案。经鉴定,许某某符合他人勒颈致窒息死亡。

2018年9月25日,周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枞阳县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批准逮捕,枞阳县检察院于9月30日批准逮捕。同年11月28日,枞阳县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枞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枞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遂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9年6月25日,枞阳县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我国《刑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将正在进行的强奸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可以实行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体现了对妇女人身安全和性权利的充分保障和尊重。检方认为,此案中,不法侵害人许某某已经构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强奸行为,周某某对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进行防御和反抗,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符合《刑法》第20条第三款的规定,故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就此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检察院指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依法及时作出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充分尊重和依法保障。此案的不起诉,将对弘扬社会正气,消除社会戾气,促进社会治理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鼓励公民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时,引领社会公众养成保护弱势群体的风尚,弘扬真善美,抵制假恶丑,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和谐安宁。

检察机关表示,公民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遇到不法侵害,具备条件的还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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