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勒死施暴男子正当防卫不负刑责

新安晚报 2020-12-01 10:53 大字

2018年9月,醉酒男子许某某路遇打农药回来的枞阳县农妇周某某。许某某图谋不轨,在试图强奸周某某过程中,被奋起反抗的周某某用农药软管勒住后死亡。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枞阳县周某某正当防卫不起诉案。

案发农妇反抗导致施暴男子死亡

据悉,2018年9月23日晚7时许,许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路过许祠组农田时,遇见刚打完农药正要回家的农妇周某某,遂趁四周无人之际下车将周某某仰面推倒在稻田里,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周某某用手乱抓、奋力反抗,将许某某头面部抓伤,并在纠缠、反抗过程中,用药水箱上连接的一根软管将许某某颈部缠绕住。许某某被勒住脖子后,暂停侵害并站立起来。周某某为了防止其继续对自己实施强奸行为,一直站在许某某身后拽着软管控制其行动。

二人先后在稻田里、田埂上、许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上对峙。其间,许某某声称愿意停止侵害并送周某某回家,但未有进一步实际行动。周某某大声呼喊求救时,远处某养鸡场经营户邹某某听到声音,走出宿舍,使用头灯朝案发地方向照射,但未靠近查看,此外再无其他人员留意或靠近案发现场。

二人对峙将近两小时后,许某某下车,上身斜靠着车厢坐在田埂上,周某某也拽住软管下车,继续控制许某某的行动。许某某提出软管勒得太紧,要求周某某将软管放松一些。周某某便将软管放松,许某某趁机采取用手推、用牙咬的方式想要挣脱软管。周某某担心许某某挣脱软管后会继续侵害自己,于是用嘴猛咬许某某手指、手背,同时用力向后拽拉软管及许某某后衣领。持续片刻后,许某某身体突然前倾,趴在田埂土路上。周某某认为其可能是装死,仍用力拽拉软管数分钟,后见许某某身体不动,也不说话,遂拎着塑料桶离开现场。

次日清晨,周某某在村干王某某的陪同下到现场查看,发现许某某已死亡,遂电话报警,主动投案。经鉴定,许某某符合他人勒颈致窒息死亡。

认定检察机关认定农妇正当防卫

2018年9月24日,周某某“投案自首”,9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枞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枞阳县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批准逮捕,9月30日枞阳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同年11月28日,枞阳县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移送枞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枞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周某某的行为可能属于正当防卫,遂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重点围绕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退回补充侦查,补强证据。

经该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周某某对正在实施强奸的许某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许某某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于2019年6月25日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释疑对暴力犯罪可实行特殊防卫

据检察官介绍,我国刑法将正在进行的“强奸”与“行凶”“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可以实行特殊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体现了对妇女人身安全和性权利的充分保障和尊重。

上述案件中,不法侵害人许某某将周某某推倒在稻田里,趴在周某某身上,解其裤腰带,意图强行与周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构成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强奸行为。周某某对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进行防御和反抗,致不法侵害人死亡,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在证据采信上,此案发生于夜晚的野外田间,没有目击证人,但周某某供述稳定,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周某某的供述应予采信。在双方对峙过程中,周某某试图求救但没有实现,在救助无门、逃跑不能的特殊环境下,在近两个小时的高度紧张和惊恐状态下,不能苛求周某某对许某某是否继续实施不法侵害作出精准判断,应当采信周某某认为不法侵害行为处于持续状态的判断。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赵明玉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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