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偷鱼,我雇人暴力敲诈 枞阳宣判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新安晚报 2019-09-16 10:44 大字

8月29日,枞阳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包庇罪判处该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夏三益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王旺、王玮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5年,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被告人王某犯包庇罪被判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夏三益与他人合伙承包经营枞阳县连城湖水面并负责管理。夏三益雇佣有违法犯罪前科劣迹的王旺、王玮等人帮助“巡湖”,指使王旺、王玮等人发现偷捕偷钓者即强行带至连城湖养殖场办公室,逼迫书写“保证书”,交纳“赔偿款”,勒索钱财,同时将勒索的钱财以奖金形式发给王旺、王玮等人,逐渐形成以夏三益为首要分子,以王旺、王玮等人为相对固定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17年7月以来,采取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在连城湖及其周边相连水域偷捕偷钓者或其他人员实施敲诈勒索犯罪9起、寻衅滋事3次;夏三益指使被告人王某为犯罪集团成员犯罪顶包,实施包庇犯罪一起。

法院认为,以夏三益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对枞阳县连城湖水面进行管理过程中,有组织地实施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勒索钱财,或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帮助集团其他成员逃避法律追究,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夏三益是组织、领导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该恶势力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王旺、王玮是该恶势力犯罪集团较为固定的骨干成员,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陈杨进胡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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