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弩偷狗 获刑十月

铜都晨刊 2019-07-17 09:16 大字

本报讯(吴勤楠 吴彬 实习生 钱锦)近日,枞阳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弩、毒镖等工具在农村射杀、毒杀狗的案件,被告人谷某被法院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15日,谷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驾驶轿车来到枞阳县汤沟镇境内,使用弩发射毒镖先后射杀家养土狗、金毛犬各1条;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谷某伙同高某(另案处理)驾驶轿车至庐江县矾山镇东明村柏岗村民组,用弩射杀家养灰狗1条;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谷某再次伙同高某,采用弩、毒骨头等先后杀狗8条,用弓弩射杀沈某家黑狗,准备将狗盗走时被沈某发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伙同他人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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