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惯犯”再获刑罚

新安晚报 2019-02-01 11:12 大字

本报讯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醉驾人陈某五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据了解,这已是陈某第二次因醉驾被判拘役了。并且他这次醉驾被抓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29.5mg/100ml,超醉驾标准四倍,是2018年铜陵醉驾者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最高值。

陈某今年40岁,枞阳钱桥人。2018年8月26日,陈某大清早就开始喝酒,后驾驶三轮电动车出门,行驶到鲍店组附近时,碰撞前方行人许某,造成许某受伤。陈某因身有酒气被交警责令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为358.2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民警依法抽取陈某血样送鉴,鉴定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竟达到32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竟然超出了醉驾标准的四倍,这数字也是铜陵市2018年酒驾检测出来的最高值。陈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9月4日,警方对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9月14日依法将其逮捕。案件侦查终结后,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枞阳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处陈某5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经查,这并不是陈某第一次醉驾被判刑。2016年11月16日中午12点多,陈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侧翻受伤。经检测,陈某当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9.8mg/100ml,属于无证醉酒驾驶。而仅仅在此前几日,也就是2016年11月10日,陈某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枞阳警方拘留了3日。2017年3月,陈某同样因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枞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

吴国平吴彬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王吉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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