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生态环境就必须“赔偿”

安庆晚报 2018-10-01 10:54 大字

8月31日,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迎江区法院开庭审理。枞阳县某公司对长江水生生物生存质量和生态安全造成潜在风险,需偿付由其违法排放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折合人民币432116.92元。(《安庆晚报》9月5日)

严峻的环保形势不等人。此次安庆市这一污染环境案开庭审理,依据中办、国办年初颁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实施违法排放行为的枞阳县某公司需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费43万余元,用于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这对那些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能起到一定的警示和震慑作用。如此铁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且带“赔偿”的处罚力度,等于最直接地表明了生态红线是不能逾越的“雷池”。唯此,才能展现出足够的法治威慑力,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损害的发生,让绿水青山和蓝天成为美丽安庆的常态。

曾几何时,我们对环境污染的惩处,或是予以罚款,或是对部门、企业、个人等进行法律问责。这样的惩处,虽然也能起到一定的阻遏作用,但是已经被破坏的环境往往处于无人来管的局面。而在一些地方,环境违法的成本较低,有的罚款甚至变相成了可以污染的“通行证”。如此这般,无人主张权利、无人修复的只是环境。可以说,此次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案,提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还通过损害生态环境就必须“赔偿”的判决告诉人们:生态环境不但“有主”,而且“有价”,损害生态环境不仅涉及犯罪,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然,对于保护环境而言,最好的方法是良好的规划和严格的日常监管。现今,一旦造成了环境损害的后果,污染者除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还必须进行损害赔偿,就相当于矫正了环境违法行为最直接的后果,否则即便其被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责任,也留下了严重的环境隐患;而且,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实践中会发挥很大的威慑力。如果潜在的污染者知道其违法行为不但可能招致罚款和牢狱之灾,还可能面临“天价”赔偿,一定会更加谨慎地遵守相关法律,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损害的发生。

生态损害赔偿最大的意义不在赔偿,而在于生态修复。如今,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赔偿权利人身份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颇具现实意义。鉴于此,希望类似的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乃至向污染者索取高额生态损害赔偿的情形更多些,让那些污染者在“可能惹牢狱之灾,还可能倾家荡产”中产生更深的痛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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