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环境保护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检察建议案

新安晚报 2018-09-08 14:40 大字

基本案情:2015年9月23日群众投诉汤沟镇一心村周某塑料颗粒加工作坊生产废水污染环境,枞阳县检察院从媒体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介入,前往排污现场进行查看、拍照取证。

经查明,周某的塑料颗粒加工作坊自2012年投产以来,主要从事将塑料薄膜清洗后熔化加工成塑料颗粒业务,但未办理任何环保审批手续,生产废水直接排放到后面的池塘和水沟内,导致塑料厂周围散发出刺鼻恶臭,严重污染了周围环境,影响了村民生活。2015年9月23日,枞阳县环保局对该厂排放的废水进行了检测,发现废水中COD(化学需氧量)、SS(悬浮物)含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016年3月30日,枞阳县环保局作出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业主周某立即停止生产并拆除相关机械设备,现场对生产设备进行断电。但其后该作坊依旧违法生产并排放污水,县环保局未跟进监督,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2016年4月11日,枞阳县检察院向枞阳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履行相应环保监管职责,对拒不改正、违法排污的生产经营者移送公安机关处理。5月9日,枞阳县环境保护局复函称,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枞阳县公安局调查后作出枞公(治)行罚决字[2016]363号裁决,对该作坊主要负责人周某行政拘留10日。

点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不断探索新思路、新方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力促法治中国建设。这是一起检察机关以媒体信息为线索、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而保护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本案中,检察机关以群众反映情况为线索,积极走访调查、及时固定相关证据,与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积极沟通,最终解决了人民群众长期关注而一直难以解决的问题。在检察机关的有力监督下,环保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后,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积极履行职责,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其对周某的行政处罚案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办理的首例逃避监管非法排污案。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督促了环境保护局依法履职,而且防止了生态环境遭到进一步破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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