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缓刑 检察院抗诉法院采纳抗诉意见 二审改判
[摘要]法院采纳抗诉意见 二审改判
本报讯(张道讲陶伟)昨日,记者从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枞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王东宏危险驾驶一案二审获得改判,被告人王东宏被撤销缓刑。
2016年12月31日20时许,王东宏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沿枞阳县湖滨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湖滨路商城门口时,碰撞停放在路侧的三轮电动车,导致在车厢上下货的周某某站立不稳,摔至地面。事故造成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检测,王东宏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8mg/100ml,属醉酒驾驶,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2018年2月,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王东宏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出公诉。枞阳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对王东宏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一审判决后,枞阳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一审判决适用缓刑不当,遂提出抗诉。铜陵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补充调取相关证据后,决定支持抗诉,并提出三条抗诉理由:一是另查明案发时王东宏所驾驶机动车已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没有年检,已强制报废、牌证作废,应从重处罚;二是一审判决仅认定王东宏具备坦白从轻处罚情节,但未对王东宏醉酒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事故责任、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两个从重处罚情节予以事实认定或法律评价,量刑有失偏颇;三是王东宏在案发后,托人请客送礼,干扰司法办案,属于违法行为,应认定其不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明显不当。
6月6日,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全部抗诉意见,撤销原一审缓刑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王东宏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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