枞阳首例“超载”案件宣判
本报讯(吴彬钱程玲王可)2月28日,枞阳县法院公开审理该县首例司机因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唐某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唐某某一直从事枞阳县浮山镇至枞阳镇区间的旅客运输业务。2017年12月23日上午,唐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浮山镇载客往枞阳镇方向行驶,在核定载人数为9人的情况下实载25人,其中5名儿童,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唐某某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唐某某曾多次因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
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作为危险驾驶罪入刑后,枞阳县首例超载入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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