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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驶过程中货车坠洞人伤车损此处曾发生过类似情况 镇政府被判赔偿损失

安徽商报 2018-02-08 10:26 大字

[摘要]此处曾发生过类似情况 镇政府被判赔偿损失

超载货车去乡镇送货途中遇路面坍塌,车辆掉了进去。此事应该由谁来负责,辖区政府部门是否应该对车主损失进行赔偿?本报讯(实习生 许光妍 记者 张剑)一百货店的驾驶员,开着货车去枞阳县陈瑶湖镇送货,行驶过程中车辆突然掉到“洞”内,原来路面是由预制板搭建而成,下方是个水塘。此次事故造成车辆损毁严重,事发后,车主将镇政府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铜陵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刘霞(化名)在枞阳县从事乳制品、日用百货等销售业务。 2017年5月17日,刘霞的员工驾驶着一辆厢式货车由枞阳县城驶往陈瑶湖镇,车上当时装载3020公斤啤酒(处于超载状态)。当日12时许,车辆行驶至该镇花园街道时突然坠落,大部分车身坠至路面下的水塘内,造成车上三人受伤、车辆受损。

车子在路面行驶为何会突然坠落?后经调查,事发地点位于合铜公路东侧陈瑶湖镇花园街道、岔路口路边广场,坠车地点正对某银行边老门面房,旁边是一列商住两用房屋,房前路面是由预制板搭建后铺上水泥的,路面下方为水塘。该地段内的商住两用房屋是多年前由个人开发后卖给现住户的。

事故发生后,施救人员赶到现场。由于车辆受损严重,刘霞支付了施救费5000元,车辆维修费5万余元。为讨说法,刘霞向法院起诉,要求陈瑶湖镇政府、某银行共同赔偿汽车修理费等。

■说法

曾发生类似事故未引起重视

一审法院认为,刘霞主张的损失是由于地面被压塌而发生的,对于路面发生的事故造成损害的,路面的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事发路面早年为开发商建设,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现并无其他特定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而应当是公共场所,应该是镇政府的市政管理部门管理。同时,该地段曾经发生过类似事故,镇政府并未引起重视,没有设置车辆禁行或者其他警示标志,导致刘霞的车辆驶入,镇政府存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

而刘霞的员工在将车辆驶入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发地段前并无人制止或者警示,不能认定员工此行为存在过错。事发时该车辆虽然存在超载行为,但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联系。因此,不能认定刘霞的员工存在过错。

一审判决,镇政府赔偿刘霞车辆修理费和施救费合计5.5万余元。镇政府不服上诉称,镇政府不是事发场所的管理人,责任人是早年的开发商,即使镇政府是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也不应承担赔偿的全部责任,刘霞的员工过错明显。

近日,铜陵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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