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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致死积极赔偿获轻判

华商报 2015-02-14 23:12 大字

2015年2月14日,吴晓驾驶三轮摩托自洞河驶往紫阳县城,当日7时7分许,车辆行驶至紫阳县城东三岔路转盘附近时,因未避让横过公路行人撞上陈某,造成陈某倒地头部受伤,送往县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吴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晓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未及时避让行人,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晓在庭审辩解中对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另外,2015年3月10日,被告人吴晓在紫阳县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赔偿受害人310000元,真诚道歉,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并书面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紫阳县社区矫正办公室审前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吴晓犯罪前表现较好,没有不良记录,同意接纳入社区矫正对象。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晓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救治伤者,被告人归案后能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能在事故发生后给予死者亲属一定的经济赔偿,取得了死者亲属的谅解,死者亲属书面请求对被告人吴晓从轻处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紫阳县社区矫正办审前调查评估亦证实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考虑本案全部量刑情节,结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决定对被告人吴晓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作出对被告人吴晓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二年的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本组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李刚 实习生 赵归花 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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