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棵核桃树权属成谜 3家村民对簿公堂
近日,平利法院八仙法庭审结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引发原告吴某、被告周某、被告伍某3家对薄公堂的案件标的物——4棵核桃树,所有权归属水落石出,三方当事人心悦诚服。
上世纪80年代初,平利县原正阳乡某村生产大队在落实“土地到户”政策时,为了平衡各家的经济林木数量,将被告周某承包的荒山中4棵核桃树,划分给原告吴某所有。原告吴某嫌该4棵核桃树离家太远,便无偿交由被告周某管理、收益,随后常年在外务工,无暇顾及家中农事。2015年,年迈的吴某返乡归田,发现该4棵核桃树已被伍某占据,多次索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伍某称,2004年,他花150元钱从周某手中购得10棵核桃树,该4棵核桃树包含在内,支付40元现金,余款110元以4只大公鸡抵账。当年核桃树连年遭受病虫害颗粒无收,核桃卖不上价,按当时的价格属合理。被告周某辩称出售给伍某的是荒山荒坡,不包含核桃树。三方均未提交书面证据。
经法官核实,查明原告吴某关于核桃树由来、被告伍某关于核桃树买卖的陈述属实。法官就此展开点评,被告周某未征得原告吴某的同意,擅自将吴某所有的4棵核桃树出售给伍某,该行为已构成无权处分;被告伍某购买核桃树时,不知其中4棵为原告吴某所有,已向周某支付了合理对价,且实际控制该4棵核桃树已十余年,按照我国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伍某已合法取得了该4棵核桃树的所有权。原告吴某无权向伍某要求返还核桃树,但可以向周某主张赔偿。周某与吴某自行协商,自愿赔偿吴某1000元整。三方当事人对此结果均无异义。
通讯员 张杰 本期稿件由华商报记者 王斌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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