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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 挪用16万元公款被公诉

华商报 2016-07-08 19:29 大字

华商报讯(记者 王斌 通讯员 方亮)日前,平利县检察院对村干部罗某以挪用公款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2年,平利县建设安平高速路征地拆迁中,为解决村民搬迁安置问题,经平利县城关镇政府决定在普济寺村陶家堰塘进行移民搬迁安置点建设。向搬迁户按每户2万元收取地基预交款,用于前期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期间,时任村文书的罗某,将经手管理地基预交款70余万元上村财务账,私自截留164410元,用于自己家庭开支。2016年4月经群众举报被平利县反贪局查获,案发后,被告人罗某退缴了全部赃款。

经审查,罗某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移民搬迁安置的职务便利,挪用地基预交款16441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决定遂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将择期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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