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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本级不动产登记收费的公告

安康日报 2017-06-26 09:00 大字

根据安康市物价局、安康市财政局转发的《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价发[2017]23号),经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报请市国土局决定,自2017年6月28日起,市本级不动产登记启动收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启动时间及收费范围

自2017年6月28日起,我中心受理范围内的所有不动产登记业务统一执行国家收费标准。

二、收费依据和标准

根据不同情形和类型,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和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为住宅类每件80元,非住宅类每件550元。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工本费10元。涉及减免优惠,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执行。

三、其他事项

1、严格执行有关财经规定,使用专用票据,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窗口缴纳,登记费用进入财政非税管理系统。

2、自收费之日起,原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收费标准废止。

安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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