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滨区国家税务局 关于退还发票保证金的公告
各位纳税人: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开展国税系统发票保证金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征科便函[2017]17号)和《安康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科关于清理核实发票保证金的通知》(安国税征科便函[2017]4号)文件精神,凡以前在汉滨区国家税务局所属分局、所缴纳发票保证金的,按规定应退但尚未退回的单位和个人,请于2017年6月30日前,携带发票保证金收据原件(如原件丢失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书面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等证明材料)、退还发票保证金审批表到汉滨区国家税务局办理退还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相关规定缴入国库。
特此公告
汉滨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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