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拟规定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
◤3月8日,安徽省司法厅公布了《安徽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4月7日之前,公众可以提交意见建议。◢
风险防控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
草案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及时解决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中的突出问题,支持和保障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和课外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提出,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实行学生安全区域制度。在学生安全区域内,禁止新建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设施,禁止设立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学生安全区域的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在学生安全区域内,公安机关应当健全日常巡逻防控制度,加强学校周边护学岗建设,在有条件的学校门口设立接送港湾和即停即走通道。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学生救助基金
今后,安徽省还将鼓励学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购买、使用与学校安全风险预防、安全教育相关的服务或者产品,为学校开展专项安全演练、预防和转移安全风险等工作提供服务。
在安全保险方面,学校或者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投保校方责任保险,鼓励购买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和食品安全、校外实习、体育运动伤害等领域的责任保险。
同时,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管理学生在校期间中小学、幼儿园封闭化管理
学校应当落实门卫管理制度,校外人员、车辆等未经允许不得进入校园。禁止携带非教学、科研所需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
学校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学校门口设置硬质防冲撞设施。学校安全保卫人员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执勤、值班和校内巡查工作。
学校应当完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在校园主要区域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按照规定安装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周界报警装置。
学生在校期间,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实行封闭化管理。
高校至少配备2名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按照要求,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学生未按时到校、擅自离校、失去联系等异常情况告知学生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必要时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一、二年级学生和幼儿接送交接制度,将学生、幼儿交给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人。
另外,学校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或者聘请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辅导人员。有条件的学校应当设立心理健康辅导室,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
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实施训诫
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防治方面,条例草案提出,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
一方面,设立学生求助电话和联系人,发现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开展调查处理。另外,对有不良行为、暴力行为的学生,探索建立由校园警务室民警或者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实施训诫的制度。
在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方面, 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学生工作制度。
事故处理学校应全面客观、公正公布或通报信息
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处理方面,草案送审稿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推进学校安全事故纠纷调解组织建设。
对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的方式解决。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处理。
草案送审稿要求,学校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公布或者通报安全事故信息,及时澄清虚假新闻和失实报道。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 戴小花
小贴士
征求意见时间自3月8日至4月7日止。
公众提出意见可以在安徽省司法厅网页直接提交,
也可以通过信函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编:230031),或电邮:sftlfsc@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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