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得收取“赞助费”
本报讯近日,安徽省发改委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要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和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办法》规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执行。民办高校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中小学、技工院校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幼儿园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或保留学籍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规定退还学费和住宿费。
《办法》明确,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幼儿园收费(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限价管理,其他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门户网站、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公示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调整收费标准时应当同时公示调整理由及依据,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和其他资助办法的一并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民办学校严格按规定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办学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据悉,该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 王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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