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不得收取“赞助费” 安徽省制定相关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近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安徽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省内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学校”,不含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的收费行为做出进一步规范,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中规定,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不少于3年。民办高校按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中小学、技工院校按学期收取学费、住宿费,幼儿园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因故退学、转学或保留学籍的,应根据学生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规定退还学费和住宿费。
办法中提出,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下同)、幼儿园收费(包括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或限价管理,其他非学历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管理参照公办学校政策执行。
对于学校教育收费标准、依据、上一年度的收支概况、成本支出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等,民办学校应建立办学成本公开制度,在门户网站、校园公示公告栏、收费场所、招生简章等进行公开,对贫困学生有学费减免和其他资助办法的一并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学校不得在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之外加收其他费用,学生有权拒绝缴纳未经公示的其他费用。
办法中要求,民办学校严格按规定收费项目、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办学以赞助费等名目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合肥报业全媒体记者刘小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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