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马路拉链”或设置3至5年禁挖期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马路拉链”或设置3至5年禁挖期
本报消息 据江淮晨报报道,1月18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本次《条例》修订,是为了更好地化解行车难、停车难和水环境治理等社会关注焦点问题,大家如果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及时提出。
市政设施管理亟待提升
现行的《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是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科学妥善地处理难点热点问题,进一步保障城市安全,是《条例》修改的重要亮点,为此对一些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
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区建设、旧城区改建时,有条件的应当将各类地下管线纳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统一规划建设。
各类井盖、杆柱、护栏、管线等市政附属设施,应当保证公共安全。对丢失、损坏、标志不清、触电保护失灵或者影响车辆、行人安全的,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产权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立即采取安全防护设施,并补充、修复或移除。
新建、改建、扩建市政设施时,按照规定,同步建设监控市政设施运行和安全状况的信息管理设施。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做好城市生命线的管理和监测。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为解决停车难,全省城市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遵循适应城市发展水平并适度超前的原则,科学规划,合理配置,规范管理,保证公众出行便利。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有条件的可多建设立体式公共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并按照规定的停车泊位比例配建充电设施。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作为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由各地自行制定。
严格控制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
新建及改扩建道路交付使用
5年内不能挖掘
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由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作业应当避让交通高峰时间,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绿色施工工艺和方法,保护生态环境。
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还要建立、健全城市桥梁档案和检测评估制度,组织实施对城市桥梁的检测评估,加强对城市桥梁的经常性检查、定期检测和特殊检测的监管。
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仅限于配建道路、园林绿化、环卫设施、停放车辆等。确需使用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的,须提供使用方案,报主管部门论证后方可使用。
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划定“保护圈”
以后,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需要按规定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本次征求意见稿专门对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保护范围进行了明确,直径6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和污水输送干线管道两侧各5米以内的区域;直径600毫米以下的排水管道两侧各1米以内的区域;排水渠护坡边缘两侧各3米以内的区域等。在这些保护区域,不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或者乱搭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吴奇 陶晓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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